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倡导文明新风,摒弃生活陋习,开展文明村寨、美丽庭院等多种形式的村寨人居环境卫生创建活动,提高村民维护村寨环境卫生意识,鼓励村民养成文明生产生活习惯,营造齐抓共管村寨人居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