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和破坏村寨人居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