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卫生管理人员或者保洁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和日常维护工作。

根据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收取保洁和垃圾、污水处理费。

保洁和垃圾、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村寨环境卫生清理保洁或者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