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村庄规划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乱堆乱放生产生活资料、建筑材料、柴草和杂物;(三)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随意涂写、刻画,擅自喷涂、张贴广告、墙报等宣传品;(五)乱停乱放车辆;(六)乱拉、乱搭、乱接用电等网线;(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