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随意丢弃、抛撒、倾倒、焚烧、填埋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道)路路面、公(道)路用地范围和桥梁、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丢弃、抛撒、倾倒、焚烧、填埋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造成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和线路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