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村寨生活污水治理体系,提高污水治理能力。

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巡查制度,根据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村寨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