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丢弃、抛撒、倾倒、焚烧、填埋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一)公(道)路路面、公(道)路用地范围和桥梁、涵洞两侧;(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沟渠、池塘、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体;(四)公共活动场所、林地、草地、耕地等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