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