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被督察的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被督察的人民政府下达;被督察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被督察的人民政府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者对限期整改问题落实不到位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被督察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