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土地资源的收储,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

收储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