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参照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执行。单独建设的地下工程可以单独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四至范围和用途不受地表土地的四至范围和用途限制。

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