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的,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