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有效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批准面积建设,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