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征用、占用林地、草地的,依法由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书或者批准文件后,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征用、占用国有林地、草地收取的补偿费应当用于林地、草地建设,并妥善安置被征用、占用林地、草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