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布全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