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足额落实社会保障资金,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自治区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