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有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办理补偿登记的部门、机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登记情况进行现场公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