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设区的市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从其规定;
(二)县(市)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三)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建设等和村民建住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授权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