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农用地转用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