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自治区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