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