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治区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下列活动:
(一)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