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军事、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等用地。对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合理安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