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四)不可预见的军事、防灾减灾救灾、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需要;

(五)法律法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