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二)行政区划调整;(三)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四)不可预见的军事、防灾减灾救灾、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需要;(五)法律法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