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全民健身设施安全管理服务制度;
(二)保障健身场地(所)通风照明、消防安全、应急疏散和卫生服务等功能配套完备;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责任保险购买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五)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全民健身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7日公示停止开放的原因和时间,突发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不能开放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