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全民健身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一)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向社会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部的,由产权人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配套建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捐赠或者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由接受捐赠或者资助的单位负责;
(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主体的,由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