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除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期间和特殊教育学校外,本市公办学校应当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和教学日的非教学时段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每日开放时间不低于6小时。教学日的非教学时段,每日开放时间不低于1小时。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本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