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新建公办学校在规划、配套建设体育设施时,应当满足教学需求,并结合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使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学校已经建成,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未相对隔离,由有管理权限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认可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相对隔离改造。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本条规定建设或者改造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的体育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并为其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