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新建居住区,除在公共绿地和学校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外,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面积标准配套建设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所,并对应配置安装健身器材。一个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的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所,可以单独计算,也可以混合计算。

(一)室外健身场地用地面积≥规划户数×户均人口数3.2人×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平方米;

(二)室内健身场所建筑面积≥规划户数×户均人口数3.2人×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平方米。

因人口、发展等因素,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省的执行要求对前款规定涉及的标准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既有居住区体育设施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旧厂房、仓库、架空层、空闲地、空闲设施等闲置资源,统筹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