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建立岗位责任、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的,及时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登记标志等;

(五)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有效使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六)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七)保持电梯层门、轿厢内整洁卫生、通风良好,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

(八)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九)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按照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本条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责任的主体。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