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训服务;(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如实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