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