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