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或者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