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已经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充电设施的,应当集中停放、集中充电。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