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已经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充电设施的,应当集中停放、集中充电。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