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二)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三)加装棚、厢、伞具等更改电动自行车原有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