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自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