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悬挂号牌;(二)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四)醉酒驾驶;(五)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