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悬挂号牌;

(二)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醉酒驾驶;

(五)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

(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