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农牧、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科学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

水电站取水量、取水方式发生改变时,应当重新核定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