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电站或者其他单位需要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的,应当编制清淤疏浚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自然保护区内的河道需要清淤、疏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清淤疏浚方案前,应当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河道清淤、疏浚产生的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