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经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