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加强传统村落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改善居住环境。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