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群众等活动中收集汇总的意见和建议,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研究办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代表反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