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居民代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对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实事等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