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报告、参加执法检查后,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连同有关报告,一并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并向代表通报。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有关问题列入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安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