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街道办事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其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