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