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