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