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设和管理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平台,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服务保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以及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的情况报告;

(六)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参加立法调研等活动;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定期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

(九)听取和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涉及所在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十)指导街道辖区内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十一)协助常务委员会做好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等有关工作;

(十二)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