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渔业生产、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渔业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